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哈地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
行业 市 区(%) 县(市)(%)
工 业 8 7
煤炭采掘业 20 10
商 业 8 7
其中:批发 6 5
交通运输业 10 10
建筑业 7 6
房地产开发业 18 10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3 3
饮食服务业 20 15
洗浴业 12 10
代理业 12 10
娱乐业 22 15
其他行业 10 8
二、呼兰、阿城区暂按县(市)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三、代理业指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事务所。
四、根据我市经济形势、税源变化、各行业和地区的利润水平情况,将适时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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