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优惠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暂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9号)第一条第六款:“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准予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关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允许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仅限于内资企业2007年度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2008年度以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对安置残疾人企业给予限额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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