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浦口、六合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7号文件)“各地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区划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精神,现对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以下简称“三区”)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自201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三区”(不含建制镇)城建税税率一律调整为7%.
2、对浦口区和六合区所属建制镇,在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前,城建税税率仍适用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