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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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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10]72号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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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区、分局和龙岗宝安所辖各基层分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1.收入规划核算处的职责 负责“免抵”计划的编制、“免抵”调库指标的统筹管理、通知国库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2.直属税务分局的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政策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引及业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查询和“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 (3)负责“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退库计划的编制和退库指标的管理;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 (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收入核算规划处。 3.宝安区局、龙岗区局的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各基层分局的“免、抵、退”税工作,对各基层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培训等。 (2)负责汇总各基层分局“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上报。 4.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免、抵、退”生产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受理“免、抵、退”申报、延期申报核准、审核审批、检查、单证证明的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2)报送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到直属税务分局; (3)“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和后续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流程及岗位职责 1.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并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2)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直属税务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将其相关电子数据提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收入规划核算处的分配计划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将清单交收入规划核算处,同时将清单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收入规划核算处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清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审核审批岗位及职责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程序,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根据“免、抵、退”税管户数量设置一到两个税源管理科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并合理配置“免、抵、退”税岗位人员。每个税源管理科都应涵盖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岗位。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岗位职责如下: (1)认定管理岗 负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录入并提交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 (2)申报受理岗 ①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②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③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通知书销号及督促企业补缴税款; ④“两表衔接”业务的出口退税导数异常批号查询及上报。 (3)初审岗 ①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免、抵、退”税申报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需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b.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相关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②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如期末留抵是否准确等;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月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结转项目是否一致;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③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a.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b.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c.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以下简称“六类企业”)的,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在审核“六类企业”以外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但应开展事后核实工作。对于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 对试点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进行审核时,不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电子信息的比对,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④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对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经核实确属申报错误的,退还企业调整后申报;经核实属于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做原因说明;核实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是否正确。 ⑤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逾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或已按时申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单证或未及时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部分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⑥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相关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送复审岗。 在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首12个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加盖“新办企业 初始申报期****年**月,****年**月期满后一次性办理退税”印章。 ⑦建立所审核企业的电子台帐。 ⑧对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建立台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⑨核实“免、抵、退”税无电子信息情况,确实无电子信息的,汇总上报直属税务分局处理。 ⑩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负责新认定出口退税企业审核前的实地调查工作。 ?协助调查岗进行后续管理。 ?负责所审核企业的其他“免、抵、退”税相关工作。 (4)复审岗 ①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复核及在纸质资料上签章,并核实申报数据及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②将已审核的“免、抵、退”税资料报送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③负责“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确认,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5)调查岗 ①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后续管理,负责“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对企业经营情况、征管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务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对异常企业实施调查、跟踪管理,对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移交条件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②每月对当月审结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自定。抽查复核后,应将资料移交初审岗并逐户出具抽查报告报直属税务分局; ③汇总、统计、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资料。 (6)审批岗 ①对“免、抵、退”税纸质单证进行终审确认、签章,重点审批疑点的“人工挑过”处理; ②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如有关单证、证明的审批。 九、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十、违章处理 (一)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二)生产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生产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问题 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与稽查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骗税线索,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查处情况要及时知会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稽查部门每年检查“免抵退”税企业户数应不低于 “免抵退”税总户数的2%。 十二、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关于“免抵退”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7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doc 附件2.迁移企业“免、抵、退”税情况说明书.doc 附件3.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doc 附件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xls 附件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doc 附件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doc 附件1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xls 附件12.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doc 附件13.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收汇有关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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