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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试行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11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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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总局的部署,省局决定在我省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启动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税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行业品目

  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省局拟选择下列行业品目进行核定扣税法试点:

  1.中成药制造业

  2.生猪屠宰加工业

  3.牛奶制品加工业

  4.茶叶加工业

  二、试点地区和范围

  1.成都市国税局负责中成药制造业的试点工作

  2.资阳市国税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的试点工作

  3.眉山市国税局负责牛奶制品业的试点工作

  4.雅安市国税局负责茶叶加工业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应在试点行业品目内选择1-2户销售收入规模较大、增值税税负低或增值税“倒挂”的企业开展核定扣税法的试点推行工作。其他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选择1-2户农产品加工企业试点。试点企业名单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三、推行步骤

  1.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底为试点阶段。此阶段主要工作:各市州局开展调查和试点推行工作。

  2.2009年9月1日起为试点总结阶段。此阶段主要工作:在调查和试点基础上,省局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推广方案。

  四、推行内容

  核定扣税法的主要内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实行凭合法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方法(以下简称购进扣税法),其生产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时,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按核定的扣除率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或者劳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实施工作

  (一)操作方法

  税务机关以农产品加工企业2008年的数据为基础,核定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农产品在成本中的比重,该比重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一年或一年以上)不作调整。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仍然凭合法抵扣凭证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对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暂不抵扣进项税额。在销售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可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和取得的上述四种凭证,首先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品时,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小于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转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的差额部分,直接在“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大于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差额部分仍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余额。

  (二)扣除率的确定

  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和核定的扣除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中农产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14.94%扣除税率

  扣除率=主营业务成本中农产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14.94%扣除税率

  对于扣除率的确定,各市、州局可自行从以下方法中选择:

  第一种方法:按照企业一定时期耗用农产品的产成品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比例,依现行农产品买价×13%的抵扣政策计算出的扣除率14.94%,核定一个综合扣除率。一个企业所有耗用农产品的产成品均执行相同的核定扣除率。

  例如:企业三种产成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所占比例为70%,则执行综合核定扣除率为70%×14.94%=10.46%.

  第二种方法:按照核定扣除比例区间测定多个核定扣除率,即按照每种产成品生产成本中农产品所占比例,不同比例区间的产成品执行不同的扣除率(见下表),耗用农产品比例区间不同的产成品执行不同的扣除率。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产品种类少于10种的),可按照耗用比例据实计算每种产成品的核定扣除率。

  产品成本中实际耗用农产品的比例区间

产品成本中实际耗用 扣除率=区间  扣除率=区间 扣除率=区间平
农产品的比例区间  下限×14.94% 上限×14.94% 均值×14.94%

90%(含)以上    13.45%      14.94%    14.19%

80%(含)-90%    11.95%      13.45%    12.70%

70%(含)-80%    10.46%      11.95%    11.21%

60%(含)-70%    8.96%      10.46%    9.71%

50%(含)-60%    7.47%       8.96%    8.22%

40%(含)-50%    5.98%       7.47%    6.72%

30%(含)-40%    4.48%       5.98%    5.23%

20%(含)-30%    2.99%       4.48%    3.74%

10%(含)-20%    1.49%       2.99%     2.24%

10%以下       0.00%       1.49%     0.75%

  注:比例区间不宜过大,否则计算抵扣税款与实际差异大,不公平情况进一步放大,区间设置过小,计算繁琐、不便操作。

  例如:企业三种产成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所占比例分别为76%、79%、89%,按照区间下限测定,三种产成品的核定扣除率分别为10.46%、10.46%、11.95%.

  六、日常管理工作

  (一)税务机关应实地到农产品加工企业深入了解和收集纳税人有关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特点、经营规律及财务数据,核定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营业务中农产品在成本中的比重,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填制《农产品耗用率及扣除率计算底稿》(见附件1),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二)税务机关应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填报两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套填写纳税人按购进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面数据用于正常申报,交办税服务厅;另一套填写纳税人按核定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数据用于模拟申报,交税收管理员,不进CTAIS系统。

  (三)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后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当月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以及确定的扣除率填制《农产品购进扣税法和核定扣税法增值税计算对照表》(见附件2)。按照核定扣除比例区间测定多个核定扣除率的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各种产品当月的主营业务成本。

  附件1. 农产品耗用率及扣除率计算底稿 农产品耗用率及扣除率计算底稿

  附件2. 农产品购进扣税法和核定扣税法增值税计算对照表 农产品购进扣税法和核定扣税法增值税计算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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