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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5]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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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竹芒藤柳草(含植物枝、茎、皮、叶)和木、木片(以下简称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纯竹芒藤柳草坯具(未经消毒、除虫和上油上色,下同)交给生产企业收购的,生产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由生产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给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对已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给农民以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其农产品收购价应扣除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的价格。生产企业在收购坯具时,只对农产品部分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单独记账核算。

  三、对农民自行制造的金属框架及购买的非金属工业品与自产或购买的农产品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交由生产企业收购的,生产企业对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部分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只对农产品部分开具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注明收购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单独记账核算。

  四、由生产企业提供不作价的金属框架及非金属工业品和农产品委托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草坯具收回,属于委托加工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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