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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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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业           成本利润率

  一、交通运输业        7%

  二、建筑业          8%

  三、金融保险业        10%

  四、邮电通信业        10%

  五、文化体育业        10%

  六、娱乐业          15%

  七、服务业          10%

  八、转让无形资产       10%

  九、销售不动产        10%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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