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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14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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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函》([200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对“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解释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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