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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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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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