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源[2010]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  2010-4-8
【打印】【关闭】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