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桂价综报[200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