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等所有出口业务的税务管理。
二、免税申报程序
(一)退(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以及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当期出口为零的也必须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纳(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免)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与同期《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受理企业纳(免)税申报。如核对不符,或者《免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补正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对于退(免)税申报错误的,应调整退(免)税申报数据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
为实现数据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计算人民币销售额填列。
(三)退(免)税核销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季收齐有关出口货物的出口凭证,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持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人员在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应进行预审,并由企业调整申报数据,将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默认的免税申报期限为“按月”,而我市实行按季度申报,因此从2009年7 月1 日起,可将季度内所有出口收入的申报所属期录入为本季度末最后一个月,其他月份按照零申报录入。2009年1-6 月份出口收入应在7 月份季度申报期内一并申报,所属期录入为“2009年6 月”。
(四)已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其退(免)税申报和纳(免)税申报按照电子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其数据比对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四、退关退运
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口免税核销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运证明,同时冲减免税申报出口销售额以及免税核销出口销售额。
五、清算补税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期限的规定,对照《免税申报表》与《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核销情况进行清算,对已申报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六、来料加工
本系统未设计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业务,但为了加强管理,市局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业务纳入系统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可参照一般贸易采集数据,出口销售额填列加工费金额,在与海关信息比对时产生疑点可人工挑过。
七、纳税申报受理部门与出口退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退税部门岗位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及时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转交征税部门进行补税处理。
八、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每季的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不适用本办法免税申报程序。
九、各单位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纳入出口退税评估的常态工作,每年将海关信息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及时生成应纳税情况进行补税处理。
十、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通过审核系统进行申报以及税务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4 月1 日执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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