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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0]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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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30号),省局将增设《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代码(见附件)

  二、发票印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联使用50克压感无碳防伪纸。

  三、适用范围

  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

  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四、执行时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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