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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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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取    水    类    型
征          收          标          准
备       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采区(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一般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地下水超采区指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3、对超计划取水的(含自来水公司),按照省政府令第136号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4.按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计征的,分别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居民生活、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基本水价分类计征。
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7、地热水、矿泉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4元/m3
0.35元/m3
0.5元/m3
下水
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
0.5元/m3
0.4元/m3
1.0元/m3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
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
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
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地温空调取用水
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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