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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10]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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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9]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淄博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代收代付款项”的名义向进场经营业户收取的广告费、营业员工资费、垃圾处理费、培训费、消防改造费等,属于该企业有偿提供营业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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