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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9]5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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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工业用地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15元 12元 8元 5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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