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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8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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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155号)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将其生产的货物出口销售给外国企业或在出口加工区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若该货物(在被出口销售给外国企业后)被直接运送至另一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作进一步加工;或先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再由另一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企业,从保税物流园区进口作进一步加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只要货物处在保税状态,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及(国税发[2006]35号)文件规定,上述销售业务中,外国企业没有派人到中国境内开展任何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外国企业不会因上述国内企业的运送、报关及保税仓储行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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