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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国税函[2009]178号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0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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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问题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2、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凡企业(银行、信用社等)年度申报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直接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

     1、要加强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管理。各区、县(市)局要对照省局文件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的内容,对所有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由于2008年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已过,对于省局上述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对于事后备案的项目,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的规定,经请示省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2008年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报备或者报备资料不齐的,要督促企业补齐报备资料;对不能提供报备资料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市)局要采取一定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迅速将省局上述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企业,避免企业因不清楚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没有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遭受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不得进行税前扣除的损失。

  三、关于审批、备案流程等内部管理问题市局将根据总局、省局的文件精神,另行制订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流程及资料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四、各区、县(市)局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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