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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9]16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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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业税负,简化征收标准,对铁矿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不再划分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统一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一、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忻州市15元/吨;吕梁市12元/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等为10元/吨。

  二、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号通知精神,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适用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此次税额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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