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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发[2009]93号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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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现就我市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后,纳税人在我市六城区及民营区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2.3%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况代开发票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提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按次申请代开发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管辖证明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依法征收各项税、费。

  四、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对其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预收款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相关合同及完税凭证复印件,由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按上述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五、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收征管规程》以及“两个操作示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认真做好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市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代开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并地税发[2007]9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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