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营销员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办函[2009]239号)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3]248号)关于“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和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三、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对非雇员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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