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