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主城区土地收回文件是指市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远郊区县土地收回文件是指各相关区县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处置拆除物品的变现、折现收入。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劳务,应就其不同应税行为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