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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7]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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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目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后办理登记。

  纳税人也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网进行项目登记,网上填写并确认《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后,于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时携带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提请审核确认。

  2.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携带有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报验。

  ②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且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

  3.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登记时先登记项目总承包人,然后分别登记分包人,没有项目情况及总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但以下情况除外: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人为我市建筑单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人信息。

  (二)项目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

  2.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注销项目登记。注销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注销登记表》;

  ②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③未使用的发票。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向注册地地税局领取并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①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②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③使用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④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⑥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⑦纳税人的建筑业项目专业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业点分散,如:电梯维护、电表安装等。经纳税人申请,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

  2.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要认真审核自开票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字,经管理所、税管科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自开票的纳税人,可以向项目地地税局领购机打《建筑业统一发票》。

  3.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期限为每年4-6月份。

  (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③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④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2.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关于发票管理和税控管理问题

  (一)发票管理

  1.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收取工程价款收入应当开具项目地地税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2.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经项目地地税局核实后,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额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经项目地地税局对设备价值核实后,再办理退税。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机构注册地地税局统一缴纳,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项目地以外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将其他非法凭证入账,否则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价格等另行通知。现行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作废。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于发票作废之日起30内向领购发票的建筑业纳税人缴销《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控管理

  1.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人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下载使用市局统一开发的建筑业发票税控机打发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tjcs.gov.cn)。

  2.项目地地税局通过建筑业管理软件系统将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购票信息写入纳税人客户端。

  3.税控软件暂时采取软件加密生成税控码,自开票纳税人须按月于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开票数据。

  4.注册地和项目地地税局使用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办理补缴(退、抵)税款。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一)纳税申报

  自开票纳税人按月就施工项目向项目地地税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报送《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数据和抵扣数据的电子信息。

  建筑业分包纳税人在项目地进行报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向注册地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申报。

  (二)纳税时间

  对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分工调整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且已开具发票的建筑业工程项目,若有欠税仍由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负责追缴。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税尚未开具《建筑业发票》,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超缴部分待工程完工结算时由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退税。

  3.对开票金额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者,可凭付款方证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有证纳税人按综合负担率7%征税。无证纳税人可按综合负担率9%征税并为其代开发票。企业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减应纳所得税。对国税局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按年由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4.纳税人承包的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县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我市建筑单位承包本市工程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总申报。总包合同上没有明确各区县划分标段或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5.本通知适用于内资、外资单位和个人。

  6.外地施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各地税局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也不为其进行项目登记。

  7.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6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2004]4号)和《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津地税征[2004]22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工作要求(略)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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