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少申报收入如何处理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101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虽然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通过少计收入,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其编制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