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直属局:
《关于湖南湘江航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大堤加固建设等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湘地直税函[200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湖南湘江航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开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省政府及库区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相继支付了库区水毁人防工程报废回填处理费用、库区湘江大堤防洪保安费用和库区移民费用。鉴于航运开发公司发生的上述三项费用,均由库区建设、蓄水等行为引起,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且发生费用不形成该公司固定资产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的规定,对该公司按照省政府及库区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支付的库区水毁人防工程报废回填处理费用、库区湘江大堤防洪保安费用、库区移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