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物计税营业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7]8号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2-1
【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建筑物计税营业额的核定办法调整如下:

  一、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建筑业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其最低计税营业额。

  二、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物最低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一)7层以下(含7层)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具体核定标准详见《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最低计税营业额核定表》(附件一)。8层以上高层建筑每增加一层,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低计税营业额增加30元。

  (二)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最低计税营业额分为土建和装修两部分。土建施工方和装修方为同一纳税人的,其最低计税营业额应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不同纳税人的应分别计算并申报。

  (三)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最低计税营业额应按地上建筑和地下室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

  (四)土建部分包含最基本的装饰和安装。装修部分的装饰和安装标准分为普通和高级,其中安装部分仅包括工程的给排水、电气、通风、弱电等项目,不包括安装电梯、空调、等各种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它设备。具体参照标准如下:

  1.墙面:

  普通装修:贴面砖、高级涂料、贴壁纸、镶贴大理石、木墙裙

  高级装修:干挂石材、铝合金板条、镶贴石材、高级涂料、贴壁纸、锦缎软包、镶板墙面、幕墙、金属装饰板、造型木墙裙

  2.天棚

  普通装修:高级涂料、吊顶、壁纸

  高级装修:高级涂料、造型吊顶、金属吊顶、壁纸3.楼地面

  普通装修:磨石、块料、木地板、地毯楼地面

  高级装修:大理石、花岗石、木地板、地毯楼地面4.门、窗

  普通装修:彩板、塑钢、铝合金、松木门(窗)

  高级装修:彩板、塑钢、铝合金、硬木、不锈钢门(窗)

  墙面、楼地面分别满足3个及3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为高级装修。

  墙面、楼地面、天棚、门窗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普通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为普通装修。

  三、车间、仓库最低计税额核定标准。

  车间、仓库最低计税额核定标准详见附件二《车间、仓库地最低计税营业额核定表》,有地下室的,其最低计税营业额应按地上建筑和地下室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后合并申报。

  四、以下项目,各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市局同意后,适当降低计税额标准,但不得低于市局制定标准的90%。

  (一)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物土建部分。

  (二)车间、仓库、地下室框架及砖混结构。

  五、对本通知未列举建筑项目的,各局可自行制定最低计税营业额。

  六、建筑物工程完工后,主管税务分局(所、科)应对纳税人申报营业额情况进行评估审核。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物计税额情况申报表》(附件三)及有关合同、工程决算资料。

  (二)税管员实地核实。

  (三)纳税人申报计税营业额明显偏低(低于最低计税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建筑物计税额情况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分局(所、科)归档,一份报备县级局征管科。

  七、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建筑安装行业最低计税营业额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3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住宅楼、综合楼、公共建筑最低计税营业额核定表(略)

  2.车间、仓库最低计税营业额核定表(略)

  3.建筑物计税额情况申报表(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