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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9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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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和全国个人所得税会议精神,经全省个人所得税专业会议讨论,现将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二、关于企业经销人员承包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实行内部经销承包,经销人员取得的承包收入为总收入,即企业不再支付经销人员其他报酬或报销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总收入减除30%-5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经销人员取得的承包收入为部分收入的,应合并计算总收入再作扣除。费用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局在上述幅度内自定。

  四、关于其他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各种服务收入,凡能够依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税。凡不能提供纳税凭证或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税,可以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由各县(市)局确定。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按以下办法征税:1、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分配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比例、数额所得税,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或承包利润,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和分配的,承包、承租人扣除实际交纳费用或承包利润后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的,其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执照改为个体的,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者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注: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7]146号文件规定,此文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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