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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税三便函〔2008〕8号
浙江省地税局税政三处  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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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建立内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树立依法、透明、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审批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审批。
    (一)纳税人因发生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金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受灾损失证明材料,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大,收回投资成本的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五)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因投资较大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注重社会效益的微利及亏损企业,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利用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做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的企业,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减免审批时,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市(地)级以上经贸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七)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80%的幅度以内。
  (八)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九)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90%的幅度以内。
  (十)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
  (十一)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因社会认同度低,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十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因收入来源有限,运作费用相对较高,且需以一定规模的房产和土地面积才能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十三)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因新办期间产品和经营方式的社会认同度低,资金投入大,费用高所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的,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十四)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指令性要求,为促进商品流通广设网点而增加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成本,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80%的幅度以内。
  (十五)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负债较重,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十六)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附加值低,占用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又较大,自身消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力较弱的,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控制在60-80%的幅度以内。
  (十七)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因只承担管理职能收取下属公司管理费以维持本单位正常运作,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60%的幅度以内。
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照顾。
  (十八)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因突出社会效益,主业无收入,其以租养馆出租房产和土地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或保证主业正常运作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教育发展公司,指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而组建的单独核算企业,因承担学校师生的后勤服务工作,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学校师生的生活保障,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力较低,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100%的幅度以内。
  (二十)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主要用于抵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出租收入主要是为了做好抵债房产保值增值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100%的幅度以内。
  (二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和用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产和土地,如绝大部分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场地,且占用面积较大,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80%的幅度以内。
  (二十二)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因其取得的收入,用于摊消房屋装修成本的周期较长,且购房及装修支出所造成资金的时间成本或机会成本较大,出租收入难以短期弥补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幅度以内。
   二、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除本意见第一条所列情形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减免类型,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幅度由各地比照本意见精神自行确定。

          浙江省地税局税政三处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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