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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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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增值税企业的,对此项收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收费形成的管道、线路所有权归用热(电、气、水)等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对此项收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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