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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0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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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省局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由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以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的建造合同金额为准,按协议租赁年限平均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二、对十三条修改为:“关于土地供他人建房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房产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对十六条修改为:“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的租金,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按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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