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你会《关于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发票的紧急报告》(厦物协[200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时,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取得水、电、燃气等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取得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自制收据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