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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1]42号
省地方税务局  2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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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十地税发[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某金融企业投资兴建的28层综合大楼,因各种原因,主体和外装修完毕,内部楼层一部分投入使用,一部分为毛坯闲置未用,整个大楼未办理竣工验收。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已部分投入使用的房产,应按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其房产计税原值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文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对企业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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