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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砖瓦厂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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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砖瓦厂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砖瓦用粘土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 矿原矿”征税范围。因些砖瓦厂挖取的粘土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 矿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税额 为O.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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