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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6]10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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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部分已失效或废止鄂地税发[2007]146号  

    二、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由地市州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财政、劳动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四、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五、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六、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八、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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