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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函[1995]16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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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我局,现对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凡利息支出按《实施细则》规定能据实扣除的,据实扣除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 部分已失效或废止鄂地税发[200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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