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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44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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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9]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5%.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按《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规定,全额作为省级固定收入缴入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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