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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代售机票并支付票款的付汇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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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3]117号请示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对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汇往台湾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航)的旅客运输票款出具不予征税证明。经了解,华航委托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所属民航售票处,在福州地区代理销售华航从福州飞往境外的国际客运机票业务,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售票以代销手续费和销售溢价作为收入;华航以约定的机票净价作为其应得的民航运输收入,由开发公司如数汇还。由于中国福州至香港航线,华航没有经营权,华航委托国内东方航空公司,为其从福州承运旅客至香港,再由华航自己承运旅客从香港至美国、加拿大、台湾等目的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对华航委托国内东方航空公司为其从福州起运旅客至香港,该航段运输收入由东方航空公司收取,应由东方航空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据此,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三、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闽地税发[2009]170号 

    二、对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包括其他代理商)代售民航机票所取得的手续费和销售溢价等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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