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7-8-8
【打印】【关闭】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35号)要求,现对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机构名称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

  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查询单》;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查询单》。

  二、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

  《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姓名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

  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

  特此通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