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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误餐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青劳人薪字(97)472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199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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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适当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误餐补贴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的误餐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8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单位确定。在职工作人员调离机关、事业单位后,不再享受误餐补贴。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原按表财文字第(1995)276号文件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0元。

三、增加在职职工误餐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对行政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核拨,对事业单位要根据其所需经费自给情况确定财政补助数额。

四、机关、事业单位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计划内临时工、实施机关新工资制度的在职乡镇聘用制干部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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