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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耕地占用税单位税额的通知
长府发[2009]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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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的规定,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7]25号)的标准,结合我市现有耕地分布状况和相关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决定对我市城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定的单位平均税额

  (一)占用耕地等级在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单位税额为45元;

  (二)占用耕地等级在七级的,单位税额为35元;

  (三)占用耕地等级在八级及九级的,单位税额为25元。

  二、纳税人同时占用不同等级的耕地,按耕地所处不同等级的单位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的适用税额,由当地政府在不低于省政府核定平均税额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并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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