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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税二[86]048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8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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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及《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全面开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遇到的具体问题比较多。因此,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顺利开展征收工作打好基础。

  二、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省政府已印发各地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未颁发以前,各地可根据两税《条例》和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先行部署工作,以免延误时间。

  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照《条例》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计算征收。原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十七城镇和原按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今年元月至九月份仍按原规定计算征收,从十月一日起按新的规定计算征收。

  四、城郊农民在房产税开征区自建的楼房,用于营业或出租的部分,应按营业占用的面积平均价值或收取的租金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贸市场修建出租的商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由于进行城市建设,经当地政府决定拆除的房产,已征收的税款按未到期的部分计算退还纳税人;属于纳税人自行拆除的房产,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八、人力驾驶车辆,只就搞专业运输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

  九、客货两用汽车按用途确定征税,专门用于乘人的按七座以下(含七座)乘人汽车减半征税;专用于载运货物的,按规定载重吨位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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