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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集资建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8]25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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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集资建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研究决定,现就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征免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通过竞拍等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上,以职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造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然后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设职工住房,凡符合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第二条中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是指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如果对外销售,不管以什么价格,一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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