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强,我省有一部分矿产品的开采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开征资源税的条件已经具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对钒矿等八种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税目、税额表列如下:
陕西省增列未列举名称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表
税 目 |
单位税额 |
一、其他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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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矿 |
3元/吨 |
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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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饭石 |
2元/吨 |
磷矿石 |
1元/吨 |
方解石、锂辉石 |
0.6元/吨 |
砂石(包括建筑用河砂、山砂) |
0.6元/立方米 |
瓦板岩 |
0.5元/立方米 |
陶瓷粘土(俗称硬坩、软坩) |
0.5元/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