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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8]137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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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征收单位询问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规定,宾馆(含涉外)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属于兼办电信业务,按国税发[1997]161号文第三条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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