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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发[2000]38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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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请示》(雁塔税字[2000]1号)收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从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规范看,不具备旅游业的性质,故不能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税字第026号)规定,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也不具备代理业的规定,所以对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会议接待服务业务,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5%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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