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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的批复
市地税字[1999]4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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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征收的请示》(雁地税字[1999]03号)收悉。关于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行为是否为应税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项第一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西安新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交还西安市二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土地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土地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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