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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90]068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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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建材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运岩公路,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但上述企业的其它用地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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