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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8]208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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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县)局、稽查局:

  近接纳税人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请示,经研究并经征求部分基层局意见,为便于征管,现对纳税地点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市地税涉外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

  二、拥有多处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四、以往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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