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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租赁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89]094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8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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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税务局:

近据有的地、市反映,对不同情况的租赁企业如何征收印花税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0号件第四条的规定,应缴纳印花税。即“可根据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租赁企业,不论以何种形式向外单位吸收的资金,也不论以何种形式在企业帐簿上反映,均视同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在资金帐簿上计税贴花。

企业将购买的物资、设备以租赁的形式给另一个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销售产品的性质,因此,对这类合同应按对“购销合同”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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